结论:通常情况下不用,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
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例如:
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
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
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之一就是股东的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就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各种关系,比如公司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判定公司为责任方,就需要公司来赔偿,这就产生了侵权责任之债,民法上的债分为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些债都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这么理解就更简单,就好比,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如果子女犯了死罪,需要枪毙父母,必然影响生孩子的积极性。而同样,如果公司欠债了,需要股东来偿还,必然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这是公司历史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自,如果
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还很多,这里不做过多描述,因为全部描述那等于写一本书,有问题的话,提问者可以追问,根据追问的情况进行追答会更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