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如果
行政处罚滞纳金减免的话,具体来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施行以来,按照其第12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作为一种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较为普遍的一种
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督促行政强制相对人自觉依法缴纳罚款或者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一致定性为执行罚,是间接性强制的执行方式,主要针对当事人到期
不缴纳罚款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由行政机关对其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主要针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主要针对不依法履行税款、行政收费、
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滞纳金的标准,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