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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1、若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一般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 2、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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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2.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可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增加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计算的呢,一般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滞纳金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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