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如下的义务:
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监督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监督其被保证人传讯时及时到案;
第四、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
第六、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