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房屋买卖租赁不破合同的话,一般情况下租赁权作为一种用益权,以占有财产并使用收益为目的,因此同一房地产上可同时设立抵押权与租赁权;当在抵押人
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
实现抵押权时,有可能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抵押物的权益,从而引起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先租后抵”,
买卖不破租赁;
(二)“先抵后租”,抵押击破破租赁。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但在“先抵后租”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出现“抵押击破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
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