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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1.17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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