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中对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评残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有主张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进行负担。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当事人进行支付。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