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
合同管辖法院管。
保险合同纠纷由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
如果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则要以该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