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新型技术手段。
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
著作权登记。此外,《
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
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随着网络著作权研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新的技术认定手段的发展,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途径肯定也将更加合理和可行,但无论如何,作者都需要在创作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以免造成日后取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