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
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