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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对于土地转让金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2.02.15

国土部门对于土地转让金标准规定是: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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