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可以
行使撤销权,但仅限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
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
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因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
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
对抗债权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