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转让方已转为
非农业户口,成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学教授;有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支付救济金、生活保障金;进城投靠子女颐养天年,不再回乡种田等。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
(2)经发包方同意。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合同失效,发包方须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二是避免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而可能造成的问题,如某些人游手好闲或者为了欠债还钱而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花光吃净后,又要
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障或申请承包地等。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主要是考虑到,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另外,受让方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上诉就是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条件,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