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
四级
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无论是否退职工伤机构均需向职工支付,若
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