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应当真实有效;房屋产权应当明晰明确;房屋手续应当齐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