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之规定,以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以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取得为标志等,契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不应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为标准,而应以取得权属转移合同或者证书为标准。而你与出卖方仅仅签订了购房合同,还没有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因此你还没有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现在
终止购房合同,应当退回应缴契税的款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21]622号2021-7-10)“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之规定亦明确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