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作,无论对劳动者还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均属司空见惯。但恰恰是经常碰到的事情,却常常引发争议。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针对针对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有关加班问题咨询,试作汇总析疑。
加班和加点,都属于劳动法所界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上述关于加班
不给加班费怎么办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