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征用
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即为西安土地农村土地被征用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
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重点是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后,建设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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