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当事科室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
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0-
15,科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
2,科副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
5,扣发第二责任人年度兑现金2。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8、进修、实习人员引发医疗纠纷,由其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未安排带教老师,由科主任承担责任。
9、对医疗纠纷发生后,不配合调查、处理,弄虚作假,推托责任,隐瞒事实真相的,或利用纠纷制造矛盾,扩大事态的,要对当事科室或有关人员从严处理。
10、医疗纠纷结案后两周内,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就该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人数及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数,连同“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行政处罚意见一并写出总结报告相关管理科室。
11、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院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大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最终处罚结果。
12、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科室按照本规定通知结算中心,劳资科执行。对责任科室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科室经营收入扣除。对责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人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证月生活费500元)。
13、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院党政班子研究决定。本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处罚细则附后:医疗纠纷经评析委员会评定:可分为①可以避免,②存在缺陷,③不可避免三种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
鉴定医疗事故的。
2、虽未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
3、由其它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4、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
存在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
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