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是指:
1、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2、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二、
1、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100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将可以从轻处理或者
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