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