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
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30日)。镇(街)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反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收实施单位或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政府研定。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6、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订立补偿协议并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将
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