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劳动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
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