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2.12.20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展开更多

针对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28

涉外诉讼的管辖可以通过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