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介
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
破产清算公司)的专门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接破产清算业务,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组织属松散型的临时机构。
对于第二类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因清算工作产生的报酬与收益,应归派出机构;如果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清算组本身承担,清算组承担责任之后,不足的可以向派出造成损失的成员的机构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