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
1)追尾前车的;
(
2)倒车车尾撞后车的;
(
3)溜车的;
(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
5)逆向行驶的;
(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
0)不按规定超车的;
(1
1)不按规定掉头的;
(1
2)不按规定会车的;
(1
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
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
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
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
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
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
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
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