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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
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方; 2、道路交通事故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 三、机动车与无过错的非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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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起事故中,有二方当事人承担一起事故的两个全部责任,似乎的确存在逻辑问题,在刑事上面还可以操作,但是民事上面肯定不可能承担双倍赔偿,因此这里可以理解为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面的“全部责任”的问题,不是民事理论中的“全部责任”。对于丙来说,如果其不逃逸,很可能构成意外事件的问题,但既然逃逸,就不用考虑意外事件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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