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的;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3、必须自收到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
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