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担保借款合同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当事人w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
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应为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
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份书证充分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的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的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本案被告虽否认借款数额为218万元,但除其陈述之外,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根据《若干规定》2条、第70条、第76条的规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