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
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四、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