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二、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
四、拒绝自诉;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