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责任人对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使人员伤亡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同样适用该条款而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