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1、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