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全部无效根据《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第十八条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
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
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