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