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相关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