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