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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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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有哪些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当事人一方过错,两方或两方以上有过错,以及各方都没过错三类情况。(一)事故发生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那么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损失自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一律自负,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全部责任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监理在安全意外中承受监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限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则。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经过中,发现存在安全意外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则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受监理职责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注销资格证书;导致重大安全意外,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意外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则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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