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
终止劳动关系,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的,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清偿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负责支付相关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
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