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五级职工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
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