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下: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
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