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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成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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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1、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下: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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