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
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买受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