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