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的店铺(名为:卡拉卡亚美发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店面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
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
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与乙方签订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一次付清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其中设备包括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五万元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两方各执一份,自两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