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3.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
4.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房屋所有权证》或《
土地使用权证》或
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当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
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