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
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