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