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出台《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置指导意见》,对全县范围内2015年3月1日(《象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开始执行之日)前建成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有偿使用金收取标准作出明确,以“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建筑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比例”及“总用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比例”各自区间范围为界,对不同乡镇区域按每平方米25-3200元不等收取有偿使用金。该《意见》指出,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视为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对合法审批部分的用地(建筑)予以办理相关权证,但建筑占地超批准用地面积30%以上、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100%以上、总用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大于50%或建筑层数四层以上的,建房户须自行拆除整改到相关标准界限方可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意见》同时规定了有偿使用办理程序、有偿使用金管理监督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