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
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
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